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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 述行论争:从奥斯汀、本维尼斯特到德里达与塞尔

殷振文,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领域为西方文艺理论、比较文学与跨学科研究。

内容提要  述行概念由奥斯汀提出后,渐成为当代哲学、文学理论和语言学研究的关键词。述行语言的争论始于奥斯汀和本维尼斯特围绕述行语言界定标准的讨论,而争论的充分展开是在德里达和塞尔之间,双方就重述性、习俗性和寄生性话语等议题,进行了多年的交锋。德里达关于法的述行之力、阿甘本的誓言述行效力等述行论争的后续影响,也扩展到当代史学、法学、宗教学和文化研究等领域。


关键词   述行语言   奥斯汀   德里达   习俗性   重述性   寄生性话语  誓言


          

述行语言(the performative)争论的先声是在奥斯汀和本维尼斯特之间,述行语言的界定标准,是两位哲人的重要议题。在1970至1990年代,德里达和塞尔之间的正面遭遇战则围绕重述性、寄生性话语等相关议题,分歧显著,其中诸疑难值得再探究。德里达后期著述多关注政治和法律行为的述行性;阿甘本基于誓言等述行范例,重思法律和宗教本质;这些均可视为述行论争的后续影响。述行之争持续时间甚久,所涉议题颇为复杂,给当代文学理论等领域的研究带来了深远影响,因此极有必要回顾和评述这一论争的基本脉络和深层问题。

一、摧毁偶像或施行权威:奥斯汀与本维尼斯特论述行语言

奥斯汀明确“述行语言”概念,以此区别“记述语言”,从而批判言说与行为、认知和实践的惯常分别。记述语言发挥陈述与描述功能,是或真或假的语句。被放逐于哲学之外,无关真假的起誓、许诺、命令等日常言语,奥斯汀界定为述行语言。“述行”一词是“伴随名词‘行为’的普通动词‘实施’”,意为:言说即行事。奥斯汀以婚礼誓言“我愿意”为例,指出宣誓本身即是宣誓行为。换言之,言说不是描述,不是陈述,“言语是施行”。述行性强调言行的同一或无差别。


奥斯汀构思述行语言的有效性条件包括:俗成程序、适合程序、准确和完全实施、参与者有意和亲为。反讽的是,他时而主张述行语依赖于参与者的意图和诚实,时而表示述行性不是“意图或事实形成的,而是由约定俗成形成”(《如》:110)。述行言语的有效性便摇摆于个体意图的真诚与俗成程序的适应之间。对如何明确述行、记述的区分标准,奥斯汀也提出在特定环境,同一语句可能同时是施行和记述。



(奥斯汀和《如何以言行事》,图片源自Yandex和百度)


奥斯汀转而依据语言的意义、力量和效力,提出话语行为、施事行为、施效行为的三分法。话语行为蕴含具体涵义,即言内之意。话语施效行为是言后的效力和影响。话语施事行为则依赖于言外之力,即话语的习俗性力量;言语施事是一种习俗行为,即行为适合习俗。但奥斯汀又提出藉习俗程序区分施事和施效看似可行,实则无法办到。而且,每一特定言语行为亦可能兼为话语行为与话语施事行为;甚至描述或陈述也仅是众多话语施事行为的案例。至此,基于意义、力量和效果的三分法,以及述行和记述的区分均被游戏般地彻底否定。接着奥斯汀又基于话语施事力量分出裁决式、运用式、承诺式、表态式、表明式这五种类型,可旋即又坦陈:这些类型其实也是模糊甚至重叠混合的,而他无意也无力再做另外的明确区分。


有学者指出,奥斯汀实际是一个偶像(哲学)摧毁者、拜物(基础)批判者。奥斯汀动摇了言和行的区别,又自弃述行和记述的二分,或语言之意、力、效的三分。对于一般性五种话语分类,他虽深感不满,但他认为它们“足以摧毁两个偶像,我承认我倾向于摧毁这两个偶像,即(1)真/假偶像和(2)价值/事实偶像”(《如》:129)。奥斯汀一路拆解,导致言语和行为、述行和记述、意义和力量、事实和价值、自然和规范等诸样二分均无法“站立”,可谓动摇了以往哲学研究秩序。


本维尼斯特称赞奥斯汀的述行概念之创见,却批评后者对述行与记述区分得不坚定、不严肃。在《分析哲学和语言》文中,本维尼斯特强调“没有理由放弃述行和记述之区分”;换言之,述行概念是合理且必要的。本维尼斯特重申述行语言的内涵与施行条件:首先,述行语言是“第一人称、现在时态和断言式语句”;其次,述行的可能性不在于动词意义,而来自言者的“主体性”。


同时,本维尼斯特也不满于述行的俗成程序条件,而更多凸显述行语言与法的密切关系。首先,述行语言必定是权威(法定)行为。权威,是述行性之可能的首要条件;权威行为首先且始终是掌权者的言说,即言说属于那些有权言说的人;权威包括“体制性权力,也包括主体的自主权”。其次,述行语言具有独特性,它产生的条件是“在特定语境,在一次且惟一的时刻、明确的日期和地方”;换言之,它是独一而不可重复的,一旦重复就成为记述语言。再者,述行性被界定为“自我指涉”状态,所指等同于指涉;它自我建制,依据在语言履行环境中自身被言说的现实;它是宣言,也是事实,它言说并施行。述行语言也是命名行为,同时命名(说出)实施行为和行为者;一个语句之所以是述行的,是因为它能全权“等同”实施行为。



(本维尼斯特,图片源自Yandex)


可见,奥斯汀质疑述行的界定标准或区分可能性是否存在;本维尼斯特关切的则是明确分辨述行语言的确定性。二人的分歧,基本是在哲学层面。于奥斯汀而言,述行语言无意或无力为具体语言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本维尼斯特则认为述行语言能够建立一个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且应该为日常语言分析研究提供基础。

二、“让我们严肃点”:德里达和塞尔论述行语言

在1971年发表的《签名、事件、语境》一文中,德里达处理了交流因素的缺席与在场、引述和重述等问题,并解读了奥斯汀的述行语言。1977年,塞尔发表《重申差异:回应德里达》一文,以奥斯汀弟子自居,捍卫师道。德里达又以长文《有限公司》高调回应,深入辨析重述性、寄生性、意图性和习俗性等述行理论相关议题。余波难息,两位哲人于1990年前后,又各撰文阐述和申辩。


根据奥斯汀的观点,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有某种约定俗成之效果的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如》:12),以及适合公认程序、言说者意图等“在场”条件。德里达强调,相比在场的习俗程序,基于诸条件“缺席”的重述性才是述行语言的根本条件。重述性词根出自拉丁语iter(重复)或itara(他者)。重述性可理解为“‘重复即他异性’的逻辑工作”。换言之,重述意味重复兼差异。在各异情境,言语被不断引述和重复,而当“表述无法被解读为遵循复述模式、或无法被识别为‘引述’,那么述行语言还可能成功吗”Limited:16—17)?进一步说,重复不等于意外、空洞或失效,反是语言运作结构的自身显示。述行性的成功可能,本身蕴含失效、风险。言说主体的誓言等行为,是由习俗、礼节构成的言语施事;习俗或礼节恰体现为引述和重述。差异兼同一的重述性乃是言语行为的结构性特征,因而是述行语的可能条件。



(德里达,图片源自Yandex)


关于重述性,塞尔表现出明显的异议。首先,他认为无论书写或口语,意图性均发挥一样作用,意图性是言语行为特征,重述性则是促成和实现意图性的具体形式。塞尔承认无论口语或书写,均是重述性,否则无法运行和应用;但重述性是成规的遵行重复,基于俗定程序的述行语言是重述的,因为习俗的行为都是同一性的重复。在塞尔看来,德里达混淆了文本的持久性和重述性,文本或语句脱离其原初语境应当是缘于文本的持久性,而非重述性。要言之,理解是对言语实施者意图的把握。言说实施者和接收者之间无限的交流可能,在于各方同时掌握语言的既定规则。


对于德里达而言,重述性蕴含的差异、分裂之力导致意图和意义的裂隙,意义不会完满呈现(在场)。他以奥斯汀曾提及的签名为例,强调签名是独特的,同时也是可重复的;为完成和行使职责,签名能超脱其生成的原初环境。借助打破自己的唯一性,签名分离于其原初印记,作为标记而重述,同时亦保持其独特性。在意图性和接受者缺席时,蕴含差异、裂变之力的语言符号通过引述移植于各样语境,始终向新语境敞开。述行语言的依据,是让重复与差异成为可能的重述性,而非塞尔强调的原初意图。德里达其实并未如塞尔所说那样取消意图,而是悬搁了意图。他认为,意图有其位置,其结构性使人辨别奥斯汀的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话语施效三维度,即话语之意、力和效之间的差异化Limited:58)。重述性并不必然受限于习俗约定,或被自然与习俗的对立所主导,反而是打乱、转移自然与习俗的区分界线。通过重复或重塑规则,符号得以重述和引述。如此,书写方成为书写,语言才成为语言。


寄生性或反常话语是德里达与奥斯汀、塞尔分歧的核心环节。奥斯汀要求排除玩笑、表演和诗歌等,认为它们是不严肃的、无效的诗意化使用,应被视为寄生于严肃和正常话语。无论有效与否,述行语言都是基于正常语境的日常话语,因而不严肃不稳定的特殊语境里的反常话语均被排除。所谓反常排除,恰是形而上学逻辑残余的体现。德里达认为,被排除的反常、不严肃的引述恰好是对普遍引述性、或普遍重述性的明确改编,若没有重述性,成功的述行语言都不可能出现。“‘日常生活’之所以能够做诺言,是因为必然存在着可重述的程序与模式,就像在舞台上使用的一样。”述行语言之可能,恰恰是因为存在着可重复形式,好似剧场可重复操演的那种形式。由此,正常和反常、标准和寄生的理论区分即被破解。


塞尔对这些“误读”列出数条指控:第一,排除寄生性话语是奥斯汀的研究策略,并非形而上学排斥;戏剧、诗歌作为寄生案例,依附于日常言语,是“佯装”依附于“真实”形式。第二,排除寄生性话语并不包含任何道德判断;寄生性仅意味逻辑不自足。第三,德里达不加辨析地混用寄生性、引述性和重述性,且混淆语言“使用”和“论及”;写诗或表演是使用而非论及,是言语行为规则的明确“改编”,而非德里达所谓的引述和重述性“改编”。第四,德里达将书写之于口语的依附性等同虚构之于非虚构话语的依附。而虚构之于非虚构是逻辑性不自主;书写之于口语的寄生关系,是语言历史的偶然现象,而非语言本性的逻辑实然。


对塞尔的第一项指控,德里达回应:标准和寄生、正常和反常、严肃和非严肃、字面和非字面,不仅是建构价值对立,且带有强烈的等级从属或秩序性;同理,纯粹先于不纯,本质先于偶然,被摹仿者先于摹仿者;塞尔将这种形而上学逻辑粉饰为研究策略,存在简单化之嫌。对佯装和真实之分,德里达则认为,所谓真实已是佯装,除非真实是可复制、模仿、矫饰或寄生的,假装才可能是假装。换言之,真实已然不纯粹。标准话语依赖于重复的可能性(模仿、伪装、引述、表演等);重复的可能性依赖于与之对立的标准话语。标准话语或寄生性话语均依赖于重述结构。因而有效的述行语言必然是不纯的述行语言,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纯真而非假装的述行。


对第三项指控,德里达在《签名、事件、语境》中已明确表示:引述性是语言或符码的基本结构;无论非言语或语言、口头或书面,都藉着能被引述而脱离原初既定语境,生成新语境的无限可能性。引述性意味着断裂并生产的双重性,“既非偶然、也非异常,它达成符号或语言的正常功能或所谓正常与反常的区分”(Limited:12)。德里达藉此论争重申,所谓寄生性总是敏感于引述的寄生性,恰如引述性藉着寄生性而始终是寄生的,寄生于确保语言规则和意图纯粹性的边缘区域。德里达强调,奥斯汀述行语言条件的纯粹性追求,并不限定在严肃(非寄生性)与寄生性、原初(非引述)或引述性的对立间,而是建构各异的重述性。德里达无意于再区分引述性和寄生性,而是更多关注两者可能性的一致:重述性。重述性不仅成就了正常规则和俗成,也蕴含规则和俗成的逾越、改变。当重述性筑造某种寄生性或虚构性的可能性,言语行为的意图性、习俗或规则的建制性便会动摇改变,因为它们都囊括重述性的范围。寄生性、虚构性,能够始终给任何既定架构增添新的寄生性、虚构性。“面对语言监督,一切皆有可能,比如文学或革新都无先例可循。一切皆有可能,但周密的类别学除外,因它要求限制移植和虚构的力量,通过并持守区分、对立、类与种的划分的分析性逻辑。”(Limited:100)德里达认为,言语行为的理论家们无论是否愿意,都得承认其研究事先被标示:或作为虚构的可能性,或行为的重述性,亦或习俗性的体制。因此,他也不能与对象虚构或寄生性划分界限,除非凭着对应的虚构。



(塞尔,图片源自Yandex)


两人的论争持续了二十余载,卡勒和哈贝马斯的加入则使论争倒向了文学和哲学之争。卡勒认为,文学文本暴露并消解了严肃与非严肃、字面和隐喻、真理和虚构等若干等级性对立;文学语言的功能和位置,藉此或可改观。所谓严肃或正常语言,往往是忘却或掩饰其虚构性的虚构创制。文学语言如寓言、讽喻、反讽,描述且施行,是诗性述行或创制行为。因而文学语言不是寄生和反常的,正常语言反是文学语言的特殊状态。“偏袒”塞尔的哈贝马斯却认为,德里达或卡勒执意消除文学和哲学的差别无益且无助于揭示世界或解决问题。理查德·罗蒂则认为,德里达创造了自己的语言游戏,以避免作柏拉图的注脚,从而跳出“想象与论证、文学与哲学、严肃之作与游戏之作等区分”这些哲学思辨和写作的惯例。

三、法的述行之力和誓言的述行之效:论争的扩展

法和述行语言,也是奥斯汀以降几位相关学者始终关注的议题。奥斯汀定义言语施事行为是有习俗性力量的言语行为;而力量是最具法律性质的述行概念。述行语言多来自法的行为领域。本维尼斯特揭示述行语言跟“法的力量”密不可分:法的力量首先体现在言语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述行言语的独一性,因重复将使述行退变成记述;再者,述行语句具有自我建构、自我命名或自义特征。


德里达在《法的力量》中论及法与述行之力,更像是反驳本维尼斯特。法的自我权威化,恰是解构的可能性,是德里达的基本主张。任何法的行为都具述行性;法的产生、制定、辩护等环节,均蕴含述行之力、诠释之力。述行之力,不是法的服务、规训,或强权的谄媚与修饰,或功利地顺应或逢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权力,而是力的哗变,动摇着合法和非法、自然和习俗的边界。法的诠释之力维持力量、强权和暴力的复杂关联和差异化,它介于法和正义之间,体现于解构行为,是藉历史溯源,倾听与阅读、理解并善待正义、冲突和非正义。同时,法的诠释性意味着召唤“将来”和再诠释。当关涉建制性语言的述行性和主流诠释时,任何法定话语均无力确保其元语言地位。在自带的述行力量中,法的语言成为自身的界限、沉默、权威的神秘基础。法是可解构的,一则因为它是可诠释的,再者是它除了自己,本就无根基。概言之,法的述行之力,体现为差异、裂变,或解构的力量。


德里达强调,正义是不可解构的,解构就是正义。解构的活动区域恰是分开正义的不可解构性与法之可解构性的间隔。述行之力是力量的差异化、反转,关涉说服和修辞、意义和力量,尤其关涉一切困境。而正义是对困境、不可能性的经历,德里达由此提出三重“正义困境”。第一,规则悬置意味着法的悬置。每一次正义的决断既是维护法,也是悬置法;因为每个案例都是他者,每次决断都是不同的,具体情境下的新诠释是独特的,没有既定规则能绝对地独断或自恰。第二,不可决断性的幽灵化。主体自主或他者责任之间,决断瞬间是不可决断,又不得不将自身交付给不可能的决断。当权衡无法算计,理由与成规无可遵循,一切行为都无法返回确证自身,任何在场、绝对、圆满的确证和确实性皆面临由内拆解。第三,正义的迫切性。当既定或现行法与真实分裂,即产生法与正义的冲突。因此,正义的迫切蕴含“也许”“将来”。正义的决断,超越了已有知识、既定规则与合法性条件。回到述行/记述范畴,即每个记述语句都依赖于述行结构;记述语句的真理或准确性均需述行话语的正义性作为条件。述行语言始终包蕴着预言维度:开启变革、新创政制和法。


阿甘本在《语言的圣礼:誓言考古学》中继续考察誓言。作为原初述行经验,誓言关乎效力和实现的担保,而非字句陈述。在古希腊、罗马或其他传统中,誓言被视为语言的圣礼。据本维尼斯特的词源考察,誓言是“藉力量去抓住神(圣)化事物”。话语力量,体现为每个誓言里“断言”“引诸神见证”“诅咒伪誓”的结合。誓言的诸神见证或保证,同是祝福和诅咒。词与物关系的确保,传达的是祝福;词与物关系的破坏、即违背誓言,便成诅咒。阿甘本认为,法律本质上与诅咒关联。誓言既非法律,亦不隶属宗教,而是为二者奠基;换言之,宗教和法律秩序的被设定,源于誓言的述行经验。誓言作为述行语言的范例,有助于重思何谓法律或宗教的本质。



(阿甘本和《语言的圣礼:誓言考古学》,图片源自Yandex)  


阿甘本的誓言考察既是揭示法律和宗教的被造性,也是对与誓言述行相对的“信仰述行”经验,即信仰之道的探索。他批评誓言的律法化和条例化,认为《福音书》里的“誓言禁令”和保罗《加拉太书》“法的诅咒”的体制性忽视,不单令法律和宗教陷入危机,更使信仰有沦为教条和律例之虞。阿甘本追溯斐洛《创世记》解读:“(神)指着自己起誓……神的话语即誓言,誓言是神的逻各斯,惟神真正地起誓,人类是奉神的名、而非祂自身而起誓。”誓言是神的话语,神的逻各斯是真实且有效的,与誓言无二。因此,述行性是语言的神圣属性。作为言说者的起誓人将语言为己所用,换言之,誓言的述行之效是人藉神之名对其话语进行摹仿、引述。但人的誓言终究不可能完满和有效,在阿甘本看来,这是因为述行和意义的并存,导致“真理和谎言、誓言和伪誓、祝福和诅咒、实存和虚幻,存在与虚无”的风险未定。誓言沟通神言和人言,体现的是诸中介或过渡情境:赎回、托付、信任。阿甘本认为,心与口的亲近,而非言和行的对应,才能彰显述行的效力,构成信仰述行的经验。


述行之论复杂且持久,其大致特点为:首先,敌友难断。德里达曾半开玩笑地说,相比塞尔,奥斯汀“反更可爱活泼、且少‘紧绷’”(Limited:93)。奥斯汀“恶作剧式的戏弄、故作严肃,以及对学术体统的越轨”,跟解构主义反倒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可惜塞尔误读奥斯汀的游戏精神,反重蹈其师质疑的二分法思维惯式。其次,论争背后的言和物、实然与应然、个体与俗成、遵循与创制等深层问题始终都在。述行概念似“引线”致使真与假、事实与价值等区分岌岌可危;奥斯汀真正的难题是:“我们无法真正弄清楚‘善’这个词以及我们用它来做什么。”(《如》:143)再者,述行语言已成为跨学科性质的概念,触及文化研究、历史和政治、法律和宗教学等。德里达关于赠予、秘密、见证、好客、责任、原谅等述行之力的思考,阿甘本对命令与誓言等述行之效力的考察,均可视为述行之论的跨学科影响及学术延伸。

(原文载《外国文学动态研究》2020年第6期,“理论前沿”专栏,由于篇幅有限,省略了原文中的脚注。)


责编:艾  萌    校对:袁瓦夏


排版:培  育    终审:时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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