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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社会结构较之前有了重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国家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转变,其表现就是乡里基层组织的建立,国家权力快速向基层社会延伸。[1]至秦汉大一统王朝确立,乡里基层组织构建更加完善,其职能几乎覆盖乡里社会各方面事务。“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2]乡里(村)治理始终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史学界长期以来十分关注的问题。[3]秦汉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的开端,尤重乡里治理的制度建设与创新,传世文献有很多记载,简牍材料又有十分丰富具体的补充,相关研究日渐深入,成果丰厚。但是,如何从宏观上和理论上看待和把握秦汉乡里社会演变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特别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总结其历史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仍然有不少尚待探讨的问题。本文以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的若干方面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流动与基层管控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调整是通过社会流动实现的”。从广义上看,社会流动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地位的移动”,主要是“个人社会地位结构的改变”,但“人们在地理空间的流动也归于社会流动”;从狭义上看,社会流动则“常常指人的职业地位的改变”。[4]考察秦汉时期基层行政组织的构建与国家治理,社会流动是一个重要视角。众所周知,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区域化中央集权的产生,中央直接统辖地方和选贤任能的治理理念,推进了郡县制、官僚制、户籍制、赐爵制以及法律等相关制度在各国的产生,社会结构因此得到重大调整,原先人们几乎固化的社会身份、地理空间分布与职业等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所带来人们社会地位的升降和社会身份的转变,大家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一致的看法,但对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及相关问题的关注尚不够。从史料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变革虽引发了人们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巨大变迁,但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并没有像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改变那样快速。
在春秋战国至秦汉中央集权的发展道路上,国野乡遂制虽逐渐消失,“乡里聚落已经从先前的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共同体变成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5]但国家仍然牢固控制着人们的自由流动。《商君书•垦令》中就有“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以及“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等关于限制迁徙和择业的规定。[6]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亡自出”条,文云: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7]
这个“亡自出”的无爵男子曾逃亡三次,除一次系逃避劳役外,并未见其他过错,但他仍然要到乡去自首,说明这种擅自外出是违法的。《封诊式》还有“覆”条,记某男自述“居某县某里,去亡”的过程,[8]也系里民不可随意外出的反映。上述二事都由乡官向县官禀告,再由县官指令乡里吏员调查清楚后再向其报告,说明县乡官吏都有监管民众流动的职责,而乡里更为具体直接。相关秦律也证明这一点,如“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9]睡虎地秦简《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10]睡虎地秦简系秦统一前后的文书,证明自商鞅变法以来,限制民众自由流动的政策没有改变。
▲ 云梦睡虎地秦简(部分)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㢑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〼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〼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〼【皆自占】,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〼[11]
▲ 里耶秦简(部分)
秦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徙往都乡的劾等17户民众缺少登记年龄的簿籍,都乡希望启陵乡协助查询。启陵乡回复劾等迁徙时有过文书通知都乡,启陵乡现没有记录,不知道劾等的年龄,请都乡自己询问。这份文书是启陵乡写给县廷的,迁陵县守丞批复给都乡负责人“以律令从事”,要求都乡应按照规定去查询登记年籍。从启陵乡迁往都乡,属于一县中两乡之间的人员流动,但仍然要具备完整的手续,说明秦统一后对人员流动的管理仍然十分严格。有关年龄的簿籍需要乡里吏员调查取证,也证明乡里是基层民众流动管理的直接机构。
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中有《亡律》,对逃亡者的身份类型及“匿亡人”者有详细划分和法律处理规定。整理者据此指出:
秦代对人口控制十分严厉,百姓不得随便流动,出县境都要得到官府批准。其他郡县的人无故不得随便进入内史郡,内史郡也不可收留外来人,违者将受到处罚,典、伍也要连坐。[12]
▲ 《二年律令》(部分)
载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在文献与出土材料中,还可见秦汉国家在人员管控上的诸多具体措施。比如里有门,说明里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区。里有垣,《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19]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里有掌管里门的监门,文献记载秦汉有多人曾担任这一职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有“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20]的记载,是里门有按时开闭的法律规定。里之下是什伍组织,《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21]又《盐铁论•周秦》云:“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22]可见什伍组织是人员管控最为直接的基层单位。秦汉民众未必全都住在里中,文献或见一些脱离乡里而僻居山中、野泽的个体、群体,[23]但无疑绝大部分民众,都是居住在里中的。既然居住在里中,其迁移也就受到国家控制。民众迁徙他地,需县乡合作,适时将户籍等资料迁移他处。
岳麓秦简伍:331/1181:
尉史智(知)其不自占而弗籍及弗论者,赀二甲,废∟。其有移徙它县者,必□□〼。[24]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
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25]
上述岳麓秦简材料虽有残缺,但结合张家山汉简材料可以判断,应当都是要求基层官员在民众迁徙时,同时转移户籍等相关资料,非如此,各级官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严格的流动管理导致民众即便因各种事务短暂离开乡里时,也要通过乡里向县申请相关文书,证明自己“毋官狱征事”后方可外出。
一是政治性社会流动。秦汉王朝统一后,出于强本固基需要,对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旧贵族、高级官僚与富豪,不断实行政治性迁徙。秦灭六国,除从政治身份上降低原六国贵族的地位外,还从地域上将他们从原居住地迁出。如秦灭赵,赵王迁被徙往汉中房陵。[26]秦灭齐,“子孙不敢称田姓”,当是担心被迁徙或打击的原因。赵、魏及山东等地富豪也分别被迁往各地。[27]但由于秦的历史短暂,大规模的政治性迁徙还是在汉代。汉代自高祖开始不仅对六国贵族广泛迁徙,而且对各地豪强及吏二千石高级官员也实施迁徙,文献及出土材料多有记载,兹不赘述。但这种迁徙并不是按照旧有乡里人群组织的整体性搬迁和安置,而是在被迁徙范围内的零散分布。如《史记•货殖列传》云:
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28]
卓氏“独夫妻推辇”以及“诸迁虏”“求近处”,说明他们是以一家一户的散落方式迁移落户,远近也各不相同。到达迁移地后,他们与所在地的乡里居民杂居是不可避免的。如汉武帝时,马援的祖先从邯郸迁往茂陵的成欢里,[29]而成欢里绝非马氏一家。秦汉的政治性迁徙是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如果说汉武帝之前这种迁徙具有强烈政治目的的话,那么武帝之后的诸多迁徙,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稳定乡里社会秩序的目的,是国家乡里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迁徙还应包括移民实边等迁徙。如《汉书•晁错传》记载了晁错移民实边的建议,云: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30]
三是职业性社会流动。秦汉乡里社会流动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为官为吏及从事各种职业所产生的流动。察举又被称为“乡举里选”,秦汉大批官员都出自乡里。秦汉属吏例用本地人,又有许多人离开乡里进入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他们从乡里踏入仕途,又因致仕、罢免等各种原因回归故里。官员回归乡里的材料文献比比皆是:《汉书•疏广传》:“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龚胜龚舍传》:“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鲍宣传》:“王莽居摄,钦、诩皆以病免官,归乡里,卧不出户。”《后汉书•杨厚列传》:“(厚)固称病求退。帝许之,赐车马钱帛归家。修黄老,教授门生……乡人谥曰文父。”《孔奋列传》:“(奋)上病去官,守约乡闾。”《廉范列传》:“在蜀数年,坐法免归乡里。范世在边,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李法列传》:“出为汝南太守,政有声迹。后归乡里,卒于家。”《范升列传》:“坐系,得出,还乡里。”《陈宠列传》:“及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李恂列传》:“迁武威太守。后坐事免,步归乡里。”《荀淑列传》:“后再迁当涂长。去职还乡里。”[38]秦汉官员的户籍是否仍保存在乡里尚无确切证据,[39]但大批官员回归乡里说明其户籍可能仍在乡里。这些回归故里的官员必然对乡里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上述材料看,他们大都比较低调,或“卧不出户”,或“守约乡闾”,或“赈宗族朋友”,或“教授门生”。但也不乏扰乱乡里者,如酷吏宁成“诈刻传出关归家……乃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40]无疑成了地方豪强。汉代对回归乡里的官员管理也有相关规定,《后汉书•苏不韦列传》云:“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41]则被罢免的守、令级官员不能擅自离开乡里到京城。
二、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问题治理
乡里社会流动与社会管控是秦汉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由于社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乡里社会问题,同样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概括地说,秦汉乡里社会经历了一个由较为单一、相对平等的编户齐民社会结构,向豪民崛起这一社会结构转变的历程。这一转变,不仅深刻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也对汉代历史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但是,这种稳定的乡里社会结构并没有存在太长的时间,一种被称为“豪”的群体,逐渐在乡里社会发展起来。他们的称呼在史书上各异,如“豪民”“豪强”“豪右”“豪杰”“豪宗”“豪猾”“豪侠”,等等。学者或以“豪民”来概括这一社会阶层,较准确地把握了其基本特征。[47]因为他们虽然属于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但是他们的政治身份与“民”并没有区别,甚至政治地位、法律地位有时还没有“民”高。他们与地主阶级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官僚阶层有更大区别。汉代豪民的来源大致有三种渠道:
及汉初兴,上稽旧章,合符重规,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之后,以稍弱六国强宗。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强干弱枝,本支百世之要也。[50]
二是编户齐民的分化。乡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所导致的编户齐民分化是豪民产生的另一种途径。以编户齐民为特点的乡里社会结构是大体而言的,但对“齐民”的理解并不能绝对化。从战国时代开始形成的自耕农,其本身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性源自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爵制所致。战国时期出现的新爵制,授予的对象主要是有军功者,战争结束后,他们把荣获的爵位带回了乡里,也把附属在爵位上的各种利益与特权带回了乡里。虽然同为编户齐民,但由于爵位的高低、有无而彼此并不平等。传世文献及《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有关材料都十分清楚地证明了这个问题。二是编户齐民本身因贫富差别也有高低之分。首先,国家赋予编户齐民的是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经济上的平等。国家虽然实行名田制,但名田的标准却因身份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张家山汉墓竹简•户律》中,自关内侯至庶人的名田标准,从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52]关内侯当然未必都居住在乡里,但从《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的记载看,汉初关内侯以下的爵位在乡里是很普遍的。爵位差别所造成的贫富差别至少在汉初社会仍然十分显著。其次,编户齐民本身由于家庭人口不同、劳动力强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灾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必使他们的贫富差别在客观上各不相同。再次,由于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无论是国家授予的土地还是其他形式的私有土地,都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转入买卖之中。始于战国的土地买卖在汉代更加盛行,正如学者所说:“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属于私契而不是官契,但它不仅得到社会的公认,而且受到封建国家法律的保护。”[53]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使财产集中加速,也是导致乡里编户齐民经济上贫富分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的部分“齐民”由此演变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乡里豪民。
▲ 汉代射雀射猴图(射雀射猴谐音射爵射侯)
三是工商业豪民和各级贵族官僚向乡里的经济渗透。工商业豪民和乡里豪民在秦汉历史上本是有一定区别的。大体在汉武帝以前,工商业豪民由于国家工商政策的松弛,主要活跃在工矿业和商业领域;汉武帝以后,由于国营工商业政策的推行,豪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工商业豪民逐步向乡里豪民转变。至东汉,豪民的经济结构更是出现了“综合化”趋势。[54]除了经济结构变化的因素外,经济观念的变化也是工商业主向乡里渗透的重要动因。《史记•货殖列传》在论述所谓“贤人所以富者”诸例后说:
此其章章尤异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55]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观念,使工商豪民向乡里转移资本、兼并土地,史家已多有论述,兹不再列。而“下者倾乡里”,足证乡里的社会结构也因工商业豪民的介入而变化。不独如此,各级贵族官僚也加入土地兼并,跻身乡里豪民的行列。《汉书•董仲舒传》云: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
《汉书•哀帝纪》云:
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56]
其二,豪民在乡里不仅拥有特殊的经济地位,而且拥有了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私威,甚至有的左右着乡里社会秩序。《史记•平准书》云西汉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云:“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59]“主断曲直”本是国家官吏的职责,现在无官位的“乡曲豪富”也能够以“威势主断曲直”,故被史家称之为“武断”。受到“武断”的不仅是一般的编户齐民,甚至还有郡守等地方高级官吏。《后汉书•陈球列传》云:“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右,为势家所谤,征诣廷尉抵罪。”《方术列传》云:“初,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竞欲辜较在所,(许)杨一无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60]陈球、许杨纠举豪右而获罪,足见豪民的政治背景已十分复杂,高级官吏也不免受到他们的欺凌。“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61]的谚语,是他们强力干预现实政治的写照。豪民凭借经济实力强大而拥有社会地位,是汉武帝之后的普遍现象,也常常为时人所批评。如《史记•货殖列传》云:“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酷吏列传》云:“(宁成)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62]东汉仲长统在《昌言•理乱》《损益》等篇中不仅形象描绘了豪民的强大经济实力,也深刻指出了他们“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势力。他们甚至“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63]乡里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与破坏。
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人相视亦二百余人。……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其后郡中不寒而栗,猾民佐吏为治。
“猾民佐吏为治”,不应当如《索隐》所说的那样是“谓豪猾之人干豫吏政”,[65]而是指“猾民”此后协助官吏治理地方。又《史记•酷吏列传》云王温舒:“择郡中豪敢任吏十余人,以为爪牙。”《后汉书•廉范列传》云廉范:“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陉徙焉。……永平初,陇西太守邓融备礼谒范为功曹。”《酷吏列传》云董宣“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66]这些原本受到限制打击的豪民,却被除任为地方属吏了。
▲ 东汉十三州示意图
▲ 东汉时期的陶坞壁
三、宗族组织兴起与宗族治理
秦汉乡里社会结构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宗族组织的发展。在秦及汉初的基层社会结构中,宗族活动并不明显,国家治理所直接面对的主要是个体家庭,而与国家发生联系的也主要是个人或者家庭。这种个体家庭的蓬勃发展起源于战国,与秦的“分异”政策有很大关系。“分异”政策至少在汉初的法律中仍是得到支持的,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置后律》等简文中有清楚的反映。此非本文研究主旨,不再细论。
宗族与同居有很大关系,但“同居”的概念并不相同。睡虎地秦简中有数条涉及秦代“同居”问题的简文,如《法律答问》云:“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75]这是说一户之内即为“同居”,所谓“户”,指同一个户籍之下。这种同居既指一般家庭内父母与子女的共同居住,也指与收养、过继者的共居。如《法律答问》云:“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76]简文中的甲与其弟是分户的,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即属于“同居”的后一种形态。《法律答问》又云“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整理小组释:“独户母,一户中同母的人。”[77]张家山汉简也多次提到“同居”。如《二年律令•盗律》:“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户律》:“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欲令归户入养,许之。”《置后律》:“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78]等等。
宗族形态在战国及秦汉国家建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的发展并不典型和充分,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宗族势力太大的影响,乡里社会中的个体家庭也很少受宗族的制约。文献和简帛都反映邻里什伍组织是当时乡里最基本的、合法的组织形式,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宗族没有太多的联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宗族与宗族关系在当时社会中完全不存在,如春秋战国之际的陶朱公,“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80]即包括了同族之中的抚恤。《慎子•逸文》云战国时代:“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也。”[81]《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云:“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之,贫贱则轻易之,况众人乎!”“于是散千金以赐宗族朋友。”[82]这些材料透露出当时宗族的重要特点,如宗族凝聚的基础主要不是血缘关系,宗族内的贫富分化十分显著,宗族内各个家庭间的关系利益色彩浓厚等。岳麓秦简第3卷《识劫案》载秦王政时期的大夫沛,在其妻危死后又娶
为妻,并召集宗人,“欲令
入宗”,获得宗人认可。[83]此是战国晚期乡里宗族组织存在的明证。但
为妻的合法身份,仍需要官府认可,说明宗族组织与行政组织有着截然不同的职能。晁福林对战国时期宗法制的发展及衍变的论述,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宗法、宗族在战国虽有削弱,但没有被废弃的事实。[84]当然,战国秦汉初期强盛的宗族势力仍然是六国“宗强”,[85]以及前引杜林上疏中所指出的汉初迁徙的“六国强宗”。
▲ 岳麓秦简(部分)
载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
过齐,(楼户)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
地节中,(刘德)以亲亲行谨厚封为阳城侯。子安民为郎中右曹,宗家以德得官宿卫者二十余人。
(江充)迁为水衡都尉,宗族知友多得其力者。
昆弟以(司马)安故,同时至二千石十人。
昆弟以(郑)当时故,至二千石者六七人。
宗族至吏二千石者十余人。[94]
如同散财一样,这些政治提携虽不是维系宗族内部关系的必然行为,但客观上加强了宗族内部的联系,特别是政治联系。也正因此,战国以来法律在处理严重犯罪时,往往采取“族诛”的方式。
从宗族组织自身看,历经长期发展,宗族自身也在调整,表现出与国家治理相协调的一面。一些宗族首领积极参与地方治理,担任三老或县乡属吏,如樊重被推为县三老,第五伦为乡啬夫等。[104]一些宗族注重对族人的规范制约,避免与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如《后汉书•邓骘列传》:“自祖父(邓)禹教训子孙,皆遵法度,深戒窦氏,检敕宗族,阖门静居。”[105]更重要的是,诸多宗族组织成员通过服膺儒学,与国家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相结合,由通经而以察举征辟进入官僚队伍,实现了宗族势力的官僚化、士族化转化。东汉的宗族是魏晋门阀士族的重要来源之一,东汉宗族势力的发展,是推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向魏晋政治社会结构转变的重要动因。掌握魏晋政坛的门阀士族,大都与两汉宗族有渊源关系,魏晋的门阀政治正是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历史性转变深刻证明,社会结构变化是政治结构变化的根本原因,国家治理也必须顺应这一变化。
余论:秦汉国家乡里治理的历史启示
秦汉国家在四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为巩固加强大一统中央集权和治国安邦,创设了内涵十分丰富的乡里制度与治理体系。其中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深刻教训。
注 释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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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宪群 | 乡论与秩序:先秦至汉魏乡里舆论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考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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