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研究所建设,有效地组织本所科研活动,规范所级重点课题管理,鼓励多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重点课题管理条例(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所重点课题是指经所批准立项、给予资助并直接管理的所级课题。所重点课题力求体现本所科研方向,研究外国重要的文艺理论、思潮、流派和作家作品,编写外国重要国家和地区的文学史,翻译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外国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等。
三、所重点课题选题的提出,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由所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选题或研究人员个人自选申报的课题,均须由所学术委员会批准确定课题主持人,单独或组成课题组承担研究工作。
四、所重点课题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职称者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者推荐。集体课题的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
五、一个人不能同时申请两项所重点课题,所重点课题的主持人在课题完成之前,不能申请承担新的所重点课题。
六、所重点课题申请者,必须提交《所重点课题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来源;2、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情况;3、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4、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5、主要研究内容;6、研究进度安排和阶段性成果;7、最终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间;8、经费预算。
七、所重点课题的申请,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研究室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经初审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八、所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议,也可以要求课题负责人到会答辩。审议的重点是:选题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课题负责人和承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课题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是否得当。
九、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所重点课题,经所长批准后正式实施,并报院科研局备案。
十、根据院科研局的要求,本所对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每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负责人应填报《所重点课题进行情况报告表》。对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课题,停止拨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十一、所重点课题负责人如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须经所长批准。对到期前已确知无法按计划完成并且未获批准延期的课题,学术委员会自动授权所长予以撤销。
十二、所重点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课题完成期限之内向科研处提交结项申请、课题总结报告和最终成果样本。
十三、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由所学术委员会主持鉴定,具体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应自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鉴定。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一般应于出版之前进行鉴定。
十四、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应有3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专家人选不得由课题承担人自行选定。所外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专家除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外,应使用院颂布的成果质量评估体系打分评定。
十五、所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和成果实际情况,确定成果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十六、所重点课题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并获得合格以上等级者,视为课题完成。由科研处向课题负责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书。
十七、所重点课题完成情况,应作为研究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课题者和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新的院所级重点课题,并追回全部补贴和剩余经费。
十八、所重点课题经费由本所依据经费总额自主分配。经费的管理按本所《重点课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九、所级重点课题申请和结项的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十、本细则适用范围为1999年起立项的所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