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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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我所重点课题经费的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所重点课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所重点课题经费由院财务部门下拨。
三、经费实行课题制,纳入所财务,“自成体系,单独核算,封闭管理”,由课题负责人和所财务主管领导共同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四、重点课题经费以课题组为核算单位,以课题为核算对象,实行内部部分直接成本核算。
五、重点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补贴:在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以外支付给课题研究人员的重点课题补贴。补贴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30%。课题组内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避免平均发放,具体分配方案由课题主持人确定,报科研处和所财务部门备案。补贴不得向本所以外人员发放。
(二)材料费:课题进行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备品备件等低值易耗品。
(三)资料费:课题进行期间的书刊、档案、文献费,稿件的录入、打印、抄录、复印、翻拍费、翻译费、信息咨询费等。
(四)会议费:课题进行期间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审稿会、成果鉴定会(含成果鉴定费)。
(五)出版补贴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科研成果的印刷费、稿费。
(六)其他支出:课题进行期间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微机上网费等。
六、重点课题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后,科研人员不再享受原发放的岗位津贴和伙食补贴,兼任行政职务的正副室主任可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参加课题人员每月人均取得课题补贴数额(总额按课题费的30%计算)低于原由院发放的岗位津贴数,由所里补足差额。
七、重点课题经费原则上不得购置除图书以外的固定资产。因特殊需要,须报请所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八、重点课题经费成本开支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院、所有关规定或惯例执行,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提高。
补贴发放自课题批准立项的当月开始按月执行,不得提前支取,在规定完成期限的次月截止。进行当中被撤销的课题和未经批准到期未能完成的课题,以及课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追回全部补贴和剩余经费,并按照本所《重点课题管理细则》第18条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九、重点课题经费采取一次确定,分年拨付,年度结算,年终结转,课题研究结束后总决算的运作方式。
十、对重点课题经费要严格管理,用之有效。学术委员会和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课题经费管理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支付。待问题查清后,酌情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扣减经费,直到撤销课题。
十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1999年起立项的所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