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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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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文所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批准权限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院的工作机构和学术实体,外文所负责对下属各研究室及个人的外事活动提出审批意见,而后按照工作程序上报院各级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各研究室及个人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确定下一年度对外学术交流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由所长办公会审批后纳入所对外学术交流年度计划报院集中审批。
  三、年度计划外的学术交流项目,如:出席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重大科研课题急需的出访和执行中央委派的出访任务;具有重要学术地位已来华或拟来华的海外学者来访,可临时报批,个案处理。
  四、所级出访项目的管理执行2003年7月25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凡个人联系的进修、短期学术交流项目,需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确实符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采取所级公派,期间停新留职,并与所签定合同。其一切经费应由邀请单位提供,中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国外提供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财政部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国外提供费用应与其身份相符,不得降格以求。
  五、离退休人员出访按照(92)社科外字32号文件《关于我院离退休人员和年龄超过60岁仍在职工作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审批办法的通知》办。
  六、凡经我院批准短期出访的人员回国后应于一个月内、长期出访人员回国后应于两个月内认真写出总结,所对其效益作出评估后,将出访总结和评估意见一并抄送科研局和外事局。
  七、出访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往返日程、接待机构、访问人员、交流内容、收获、学术动态、建议以及应注意的情况等。
  八、公派出国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其出访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申报审批。在外人员只能提出一次延长申请。原批准出国半年以下者,申请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原批准出国半年以上者,申请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如逾期不归,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在未获得院外事局批准之前,所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在外人员未得到同意延期答复之前视为不同意延期,必须按期回国。
  九、所级邀请项目的实施应按照2003年7月25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执行。
  十、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
  十一、所内外事交流项目由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主管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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