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社科研字18号 签发人:江蓝生
院属各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已于2006年8月1日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1年4月9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研究所 优秀科研成果 评奖办法 共印80份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2006年8月28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2006年8月1日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研究所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院向各研究所提供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和评奖组织工作。院拨评奖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各研究所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自筹经费,用于评奖活动。
第四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是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只有获得所级一等奖或相当于所级一等奖的成果,才具有被推荐为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请奖项目的资格。
第五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范围是:我院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发表(上报)的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标准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学术普及读物、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学术资料整理、计算机软件、社会科学研究新技术等成果。
凡存在政治倾向问题、学风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著作不得参评。
第六条 我院人员独立完成的和我院人员主持或组织实施的与院外合作完成的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和“国家图书奖”五种(类)奖励并且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追加奖励的规定》的,不参加评奖。院将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追加奖励的规定》对这些成果另行追加奖励。其他获奖成果仍可参评。
第七条 曾经获得院或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加研究所评奖。对原著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并且修订部分占著作二分之一以上的再版成果除外。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参加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的评奖活动。
第九条 已调离我院或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个人著作或以其为主完成的著作不参评。
第十条 丛书和系列成果可以整体形式参评,也可以单本形式参评,但只能以其中一种形式参评。
多卷本专著只能以整体形式参评。若多卷本专著中的大多数分卷已经出版,也可以参评,但该多卷本著作不能在全部出齐后再次参评。 由我院人员主持或组织实施的与院外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以参评。
第十一条 跨研究所合作完成的成果,只能在一个单位参评,一般应在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参评。
第十二条 参评的成果应当符合公认的学术规范。公开出版的成果,其编校质量应当不低于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基本程序是:科研人员推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确定候选评奖成果,院外专家评议,公示候选成果征求异议,研究所评奖委员会审议。
(一)科研人员推荐。研究室组织科研人员从本研究所符合评奖条件的他人成果中遴选1至3项向研究所推荐评奖。在此之前,研究所应根据科研人员本人提供的情况,汇总和公布本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主要科研成果,作为推荐的参考。
(二)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和本单位全面情况确定候选评奖成果。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开会确定候选评奖成果,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候选评奖成果。
(三)对候选评奖成果,由研究所采取单盲(成果作者不知情)方式组织三名以上 (含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使用院下发的科研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推荐意见应由专家亲笔书写和签名。
(四)对候选评奖成果,研究所应张榜公示,收集异议。异议期不短于15天。
(五)研究所评奖委员会审议:
(1)各研究所成立临时性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本年度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的审议。
(2)研究所评奖委员会的组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本学科的学部委员(个人不同意参加或75周岁以上者除外),三至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的院外专家(含已是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院外专家)。院外专家人选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决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研究所评奖委员会的召集人。
(3)研究所评奖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4)评奖委员会成员在审议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作者参加的候选评奖成果时,应当回避,但有表决权。统计相关候选评奖成果的表决结果时,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投票人数,其投票不计入得票数(即分母、分子各减去1)。
(5)研究所评奖委员会评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研究所评奖组织工作的具体事务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五条 各研究所获奖项目的数量以及奖励是否分等,由各研究所自行确定,但获奖成果中专著所占比例应控制在二分之一以内。
第十六条 为与院评奖衔接,各研究所在评奖活动中,可以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推荐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请奖成果专家评议表》。
第十七条 院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等院直属单位不单独进行评奖。有关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成果所属学科,由所在单位及时委托相应的研究所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和同一标准评奖,不占研究所评奖指标。每人最多可以选择一种成果参评。
院领导个人完成或主持完成的成果评奖,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院直属单位人员候选评奖成果如需要院外专家评议费用,由院提供,但先由有关研究所垫付。院直属单位人员获奖成果的奖金由院支付,奖金标准参考研究所的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金额,专著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他形式成果一般不超过0.5万元。各单位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提高奖金标准。
第十九条 研究所评奖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如果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由研究所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并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单位评奖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院代管单位如参加院组织的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其评奖办法应与本办法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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